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
2022-12-21 19:20

     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总结吸收了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经验,着力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进行组织调整的适用情形、工作程序、落实责任予以规范,对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鲜明提出树立新时代选人用人导向,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四个特别”和“三个大力选拔”,让优秀者优先、吃苦者吃香、有为者有位,引导干部树立践行正确政绩观。《实施细则》重点解决能下问题,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进行规范。

  《实施细则》指出,干部具有19种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一是政治立场不坚定,政治能力不过硬,政治素质考察不过关,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方面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不折不扣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政令不通,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发表不当言论或者与中央大政方针不一致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负面舆情的。

  二是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的;“四个特别”意识树立不牢固,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反应迟缓、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是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斗争本领不高,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经不住考验、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四是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的;虚报浮夸、谎报政绩,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为自身及相关利益人骗取利益或荣誉的;不顾客观实际和群众意愿乱作为、劳民伤财、盲目造势,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五是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霸道、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六是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是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工作不在状态、不思进取,工作作风漂浮、照抄照转,抓落实不到位,造成较大损失或打不开工作局面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当断不断,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对群众确需解决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工作推脱绕躲怕担责、贻误事业发展的。

  八是领导能力不足,工作思路不清,对所管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前景心中无数,遇事没有主张,缺少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办法,在干部群众中缺乏领导威信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在上级组织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政治素质专项考察或者其他重点工作专项考核中,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九是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落实不到位或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十是教育管理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工作人员效率低下、态度生硬、吃拿卡要、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经查核情况属实的。

  十一是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及自治区《若干意见》、自治区“八条禁令”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严重,不深入实际、不解决问题、不联系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是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是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四是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五是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六是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

  十七是对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继续担任现职务可能影响工作权威性、公信力和干部群众满意度的。

  十八是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审计、督查工作中发现干部群众反映较多,有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情形,建议慎重使用或提出调整意见的。

  十九是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实施细则》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综合分析研判机制,动态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应及时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及时启动调整程序。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实施细则》强调,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领导岗位、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降职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免职的,要根据其特长安排承担一定工作。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考核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中旬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